組織章程

有限責任台北市公寓大廈暨社區經營維護勞動合作社
章      程
第一章         總則
第一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本社定名:有限責任台北市公寓大廈暨社區經營維護勞動合作社。
第二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本社以承攬公寓大廈暨社區經營維護相關業務,增加社員之利益為目的。
第三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,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,負其責任。
第四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本社以全國為業務區域。
第五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本社社址變更設於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678號9樓。
第二章         社員
第六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本社社員以在本社業務區域內,或附近居住之人民,年滿二十歲。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,有正當職業,而無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,宣告破產及裭奪公權之情形者為合格。
第七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凡願加入本社者,應先填入社願書,經社員二人之介紹,或直接以書面請求,由「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,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,始得入會」,社員應自行投保勞保及健保
第八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社:
一、違反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者。
二、死亡。
三、自請退社。
四、除名。
第九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,自請退社,但應於三個月前,向理事會提出請求書,經理事會核准。
第十條        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,予以除名,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,並報告社員大會。
一、     不遵照本社章程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。
二、     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。
三、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。前項股款之退還,
第十一條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以繳股款,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。
第三章         社股
第十二條本社社股金額,每股新台幣壹百元整,社員每人認購壹股,入社後得隨時添購社股,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。
第十三條社員添購社股,分壹期繳納,第一次所繳股款,不得少於所認股金總額四分之一。
第十四條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,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;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,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。
第十五條社員非經本社同意,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。
第十六條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,應繼承讓予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,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,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。
第四章         組織
第十七條本社設社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及社務會。
第十八條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,由全體社員組織之。
第十九條理事會由理事三人,候補理事一人組織之。
         監事會由理事三人,後補監事一人組織之。理事及候補理事監事及候補監事,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,理事會、監事會並各設主席一人,由理事監事分別選舉之。
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二年,監事之任期為一年。均得連選連任。
第二十條社務會,由理事監事分別選舉之。
第二十一條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     選舉及罷免理監事。
二、     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。
三、     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。
四、     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。
五、     制定或修改各種章則。
六、     規畫社務進行。
七、     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件。
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     擬定業務計畫。
二、     聘任職員。
三、     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。
四、     調解社員間糾紛。
五、     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。
六、     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務。
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     監查本社財產狀況。
二、     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。
三、     當本社與理事定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,代表本社。
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,認為必要時,並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。
第二十四條本社設經理(於必要時得設副經理)、文書、司庫、會計各一人、由理事會任用之。助理員、見習生若干人、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。理事得兼任經理或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。
第二十五條本社因業務之需要,得分部經營,各部設主任一人、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,受經理之督導,進行專司之業務。
第二十六條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。委員會委員,由理事會聘用之。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。
第二十七條理事、監事、各種委員會委員、皆屬義務職。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,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。惟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,得酌予薪給。
第二十八條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,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、其任期為一年,但出席聯合社被選為理監事時,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。
第五章         會議
第二十九條社員大會分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。通常社員大會,於每一業務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,臨時社員大會因下情形召集之。
一、理事會、監事會、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。
二、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,以書面記名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。
前事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,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,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。
第三十條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通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,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,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的決議,解散本社或其他社合併之決議,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,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第三十一條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,理事主席缺席時,以監事主席為主席。監事會召集大會時,監事主席為主席。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,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。
第三十二條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,由理事主席召集之,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。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、監事三分之二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社務會開會時,經理、副經理級事務員、技術員,得列席陳述意見。
第三十三條理事會、監事會每月召集一次,理事會、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。理事會、監事會,應各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
第六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業務
第三十四條本社業務如左:人與建物相關之安全警衛保全、機電設備保養維護、環境清潔園藝美護、行政事務文書會計、環境清洗消毒、公共安全檢查申報、消防安全檢查申報、水電消防空調工程、室內裝修、停車場收費管制承租經營、企劃顧問仲介、人力派遣、宅配物流、生活照顧服務、J101010住宅及建築清潔服務業…等相關業務。
第三十五條本社經營前條業務所需工具,除利用社員自備者外,本社得置備公共必須之設備。
第三十六條本社對於委託業務,須由本社供給器材時,得由本社代辦之。
第三十七條本社對於委託人委託業務工程,應依合約規定辦理,並收取業務費及器材費。前項費用數額,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三十八條本社承辦各種業務所需勞力,由本社社員擔任之。前項擔任勞力之社員,得由本社給予適當之工資,其支付標準,由社務會訂定之,並送會員大會追認,修正時亦同。
第三十九條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。
第七章         結算
第四十條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,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,造成業務報告書、資產負債表、損益計算表、財產目錄、及盈餘分配表,至少於社員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,連同監事會查帳書、報告社員大會。
第四十一條本社年終結算後,有盈餘時,除彌補累積損失,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,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,按照下項規定辦理:
一、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,以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存儲,或其他卻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,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,不得動用。
二、        百分之五做公益金,由社員大會決議,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。
三、        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務員、技術員之酬勞金,其分配辦法,由理事會決定之。
四、        以百分之七十五作社員分配金,按照社員與本社間之勞動交易量做比例分配。
第八章         解散
第四十二條本社解散時,清算人由社員大會,就社員中選充之。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,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。
第四十三條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,以公積金、股金順序抵補之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,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。
第九章         附則
第四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項,悉依合作社法,合作社法細則,及有關法令之規定。

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,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。